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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特点

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特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特点

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包含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签订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有特殊要求,劳动者可以将自己的要求向用人单位提出并与之协商。

一旦达成共识,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将该项要求写入劳动合同,赋予其法律效力。

试用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报酬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