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消户口迁移证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20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共取消“户口迁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事项11项。1、之前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2、但是取消之后,可以直接按照按《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第十条、第十二条办理。(1)第十条: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应遵循以下规定: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